商标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进行手续办理,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转让双方签订《同意转让证明/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1000元)。
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商标局受理后6-9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所需材料:
《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盖章或签字)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同意转让证明或转让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
该注册商标证书
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
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注:
1、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若原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属于违法行为。
2、公证书不是每个商标转让都需要提供,得视商标局要求,不过一般来说,若是转让的商标价值较大,或是审核过程中有疑问,商标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证书。这时,就需要转受让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商标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到公证处:
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 ,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转让方的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标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转让情形:
1、公司不再经营,需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公司商标暂时闲置,没有使用需求,可将其转让变现。
3、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本公司商标。
4、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转让。
5、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
注: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另,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
转让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继承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2、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商标转让是指由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进行商标归属判决后发生的商标转让。
注:在实践中,大量的商标转让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